什么是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其具體分工是:
1、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己事訴訟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由于民事糾紛的發(fā)生地、當事人E所地或者爭議的財產所在地,都與基層人民法院轄區(qū)相聯(lián)系,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既方便當事人訴訟,又方便人民法院審理,因此,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對某些案件不便行使管轄權,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更為適宜。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即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或者當事人分屬多國國籍的涉外民事案件。
(2)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即案情復雜、涉及范圍廣、訴訟標的的金額較大,案發(fā)后案件處理結果的影響超出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轄區(qū)范圍,基層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轄權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有的案件涉及較強的專業(yè)知識,基層人民法院對這些案件行使管轄權的能力相對不足;有的,有必要由更高級別的法院管轄。在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包括專利、商標糾紛等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的任務主要不是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而是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內的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實行指導和監(jiān)督,總結和交流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還要審判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以及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等。因此,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不宜太多,只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務也主要不是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其只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級別管轄的劃分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p>
第21條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1、案件的性質。
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質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專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專業(yè)性強,在性質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這些性質特殊的案件,應當由較高級別的人民法院管轄。
2、案件的繁簡程度。
因而在確定級別管轄時,有必要考慮案件的繁簡程度,將簡單的案件分配給低級別的人民法院,將復雜的案件分配給級別高的人民法院。
3、案件的影響范圍。
案件的影響范圍愈大,受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級別愈高。
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區(qū)別
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不同。級別管轄從縱向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而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但是,二者是有聯(lián)系的。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劃分的,只有在級別管轄明確的前提下,才能確定地域管轄;而要最終確定某一案件的管轄法院,則必須在確定了級別管轄之后,再通過地域管轄來進一步具體落實受訴法院。
地域管轄主要根據(jù)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實所在地來確定。即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或者法律事實的發(fā)生地、結果地在哪個法院轄區(qū),案件就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